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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三星电梯有限公司被罚款 10000 元
发布日期:2024-08-26 04:18    点击次数:182

(原标题:东莞市三星电梯有限公司被罚款 10000 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东莞市三星电梯有限公司因拒不改正,被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东莞市三星电梯有限公司因拒不改正,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东莞市三星电梯有限公司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 号)第十四条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 74 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10000 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三星电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6473140Y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伦汉青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人社监字〔2024〕第24-3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东莞市三星电梯有限公司因拒不改正,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4-31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4月份工资(厂部)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24〕29号)第十四条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4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8-16处罚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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